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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权利包括: 1、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到相关的机关处进行阅卷,了解案情; 2、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可...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3、为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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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辩护律师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 1、了解案件情况权利。 2、核实证据权。 3、不被监听。 4、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 5、保密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有关情况和信息,有予以保密的义务。 6、会见通信权。 7、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8、申请调取证据权。 9、获得通知权。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情况的通知、开庭相关情况的通知等。 10、提出辩护意见权。 11、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12、拒绝辩护权。 13、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 14、其他权利。
(一)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指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案件的辩护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给被告人带来任何不利,否则就是灭顶之灾。但正因为死刑的严重性,律师也一定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问题,而所发现的问题是否足以支持律师做无罪辩护,这是考量律师胆识的地方。 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疑罪从轻”。我认为就通常而言,律师发现的问题或取得的证据并不足以完全推翻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情,还是以被告人认罪、律师做罪轻辩护为上。 特别是被告人具备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时,不能因为法官认为被告人拒不悔罪而未得到从轻,丧失了挽回生命的机会。我认为,任何事物都没有人的生命更重要,律师首先、必须尽到的职责是如何为被告人带来生机,实现法律的相对公正,除非被告人自己选择“杀身成仁”。 (二)有同案犯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如果被认定为从犯,其所获得的刑罚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应当比主犯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主犯认罪,从犯不认罪,律师为从犯做无罪辩护,导致从犯比主犯宣告刑重的案例也是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律师的辩护效果有了直接的客观评价标准,轻者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满,重者会被被告人家属投诉,因此在有同案犯的情况下,律师一定要慎重考虑是否做无罪辩护。 (三)可能构成其他罪名的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可能构成另一罪名时,律师是否做无罪辩护,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因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法院可以陉行改判其他罪名,律师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提出构成他罪,有充当公诉人之嫌;如果仅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做无罪辩护,可能对法院最终宣判的罪名的量刑不能发表任何意见。因此律师要综合全案的情况,积极和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将风险和后果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听取他们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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