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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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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一般不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司法需求,可以延期3个月的被执行人有犯罪嫌疑的,需要赔偿或支付罚款,可以永久冻结银行卡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查封房产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房产,其他产权冻结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除其他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检查、拘留、冻结期限到期前进行持续检查、拘留、冻结手续,持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查封,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查封,查封,冻结效力消除。检查、检查、冻结的财产被拍卖、出售或偿还债务的,检查、检查、冻结、冻结的效力消失了。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解除检查,检查,冻结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事件外人:①检查,检查,检查,冻结事件外人财产的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放弃债权的③检查,检查,冻结的财产流拍,卖不出去,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接受偿还的;(4)债务已经清算的④被执行人提供保证,被执行人同意解除检查,被拘留,被冻结的人法院认为应该解除检查⑤被冻结的其他情况。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检查,扣押,冻结的,必须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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