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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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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权纠纷,按照法定监护顺序不能确定的,可以先由有监护权的监护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权纠纷,按照法定监护顺序不能确定的,可以先由有监护权的监护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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