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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按照解除协议确认收养关系的解除;诉讼解除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确认。收养关系解除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可以消除,与出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自收养关系解除之日起恢复。
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建立合法收养关系的方法: 1、收养人与送养人就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时间、收养条件、收养登记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 2、订立书面的送养协议; 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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