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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根据我国《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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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法律签订的合同就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不以过户为生效要件,没有过户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有合同,买受人已经支付了房价,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但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当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该买卖合同无效。 家住镇海骆驼的陈女士是典型的“炒房一族”,她非常关注宁波的房地产信息,每年都会买进卖出几套房子,几年下来赚了不少钱。2009年下半年,陈女士看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这套房子每平方米价钱比周边的商品房要便宜2000元。陈女士看了房子后,觉得适合投资,就与房主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章先生35万元购房款。 合同是签了,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了问题。陈女士听说,因为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按照政策目前不能过户,要5年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是,陈女士找到章先生,要求章先生退钱。遭到拒绝后,陈女士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章先生退还35万元购房款。 法院受理后查明,章先生并没有取得房子的所有权,房产证显示房屋产权还属于当地街道。法院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后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或事后也未取得追认,故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属于无权处分,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章先生返还陈女士35万元购房款。 法官说法: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为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经济适用房在售价上远低于同一地段的其他商品房,被许多人认为是绝佳的投资产品。实际上,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也不同于商品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在5年的限制期内,经济适用房买卖有诸多限制,例如发生本案房主未取得全部产权的情况。所以,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前,应该在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及房屋的产权情况后,再做决定是否购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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