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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如何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条款

2022-03-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强调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但是,同一人名下在同一公司保险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事故,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该事故中你的本田车作为被保险车辆,被保险人是你,当你的本田车撞上你的北京现代车,此时的北京现代车相对而言就成了受损害的第三者,该车的损失是其作为“第三者”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此,该事故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对没有责任的北京现代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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