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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肖像拥有权、肖像维护权。AI换脸技术伪造他人的脸恶搞正是侵犯了...
侵犯肖像权。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的肖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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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没有对“仿真脸皮”等类似物品限制出售或使用的具体规定,但并不代表“仿真脸皮”可以无节制地使用。滥用“仿真脸皮”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或名誉权。肖像权是自然人支配自己肖像而产生的专有权利,权利人不得继承与抛弃,也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在使用按照他人真实肖像制作的“仿真脸皮”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侵权后果。如佩戴“仿真脸皮”模仿明星代言产品诱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既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也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若利用“仿真脸皮”模仿他人形象实施网络恶搞等行为,则有可能在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的同时,还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需要注意的是,侵犯名誉权并不需要以牟利作为构成要件。通常情况下,侵权人构成侵犯肖像权或名誉权的,被侵权人除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外,其提出的合理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得到支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企业依据该条款提出抗辩的,该如何界定呢? 首先,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 其次,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再次,先使用人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所谓必要准备,是指已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第四,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即先用权人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实施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产业领域内自己继续实施。在专利申请日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扩大生产规模的,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实施。
商标侵权不是归技术监督局管,他们的职能只是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一是投诉书(包括投诉对象、投诉事项及要求、权利人或投诉人联系方式);二是商标权利人权利状况(商标注册证明);三是商标实际使用图片(包括权利人自己商标实际使用图片,被投诉人商品商标实际使用图片);四是涉外商标的,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公证、认证材料。另外,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含有授权的代理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提供辨认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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