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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分。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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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一般是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此时因为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同时又有处罚的必要,因而才会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法律中规定的治安处罚种类就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而针对那种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则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②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当场作出决定并收缴的程序 ①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③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执行罚);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程序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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