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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们可以主张车辆所在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该单位具有其他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等投保义务人钻法律空子,侥幸逃避应尽义务。对不购买交强险的行为,我国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购买交强险的,交警部门可以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扣留机动车,通知相关投保人投保,并按照投保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的两倍处以罚款。3、未按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强险的保险义务人必须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保险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两者都需要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超过交强险部分,事故双方按事故责任分为赔偿比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个人无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是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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