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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二、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四.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五、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二、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三、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 (1)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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