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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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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协议管辖的范围只能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第二,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第三,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协议管辖法院,不能对二审和再审协议管辖法院。第四,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③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在签订合同时,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涉外合同有涉外因素,在涉外合同中,许多合同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选择管辖法院时,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辖和法律适用。(一)由于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没有特别的约定,中国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判断国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是否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上述五个地方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海外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对海外法院管辖的,中国法院不得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中外合伙经营企业合同书.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书这三类合同书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无法约定管辖。(二)法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对于涉外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中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则如下: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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