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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授权方面,国土所作为国土局的派出机构,以县级以上国土局的名义执法,是有执法权的。具体土地管理法应该有。人员的执法资格方面,这个就是...
国土资源局一般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行政强制执行权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其他行政机关一般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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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前面说是土地在开发商用地红线范围内,后面又提到国土房管证,情况不大明了详细。我只能就一般的法律规定给您做答。如果没开发商有跟你商议,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此时房屋或者土地的产权仍然归属于你。因此,国土部门是无法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的。自然,开发商也无法申请到国土证、规划许可证。如果其中发生违反前述法律程序的事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处理。
很高兴为您解答国土资源局撤销土地证的相关回答,但是最好好专业的律师去咨询,望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如果乡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一是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二是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征收土地时经常出现违法实施主体的情况,为鉴别征收土地实施主体的合法性,明确如下:1、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发布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属于超权越职的违法行为或非法实施征收土地行为,最常见的是“以租代征”2、区政府及其国土分局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理由是:(1)土地征收伴随着土地供应即出让或划拨;(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法律授权给市县政府;(3)区政府虽然属于县级政府但不是属于独立的财政体系的政府无法支付土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3、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属于实施主体,目前尚无法律依据,部分省政府颁布了开发区管理办法,授予实施土地征收权。我的看法是没有法律依据就属于违法行政,开发区不是行政管理应是开发区内的业务管理,不具备政府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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