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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能判缓刑。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
刑事案件最终能否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相关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以争取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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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刑法72条的立法原则,判处缓刑的前提条件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 2、按照刑法99条的立法原则,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3、对于正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正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判处缓刑的初步条件。 4、按照刑法72条的立法原则: 1)、必定判处缓刑的情形是:符合缓刑的初步条件,同时犯罪分子为未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75周岁以上的老人。 2)、可能判处缓刑的情形是:符合缓刑的初步条件,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再犯罪风险、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5、对于可能判处缓刑的情形,即便同时符合所有条件,亦未必可以得到缓刑,由受理案件的刑事审判合议庭,在法定原则内,结合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 但是,如果可能判处缓刑的情形,缺乏一个必要条件都必定不会被判处缓刑。 6、对于刑法65条、66条规定的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以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律不适用缓刑。 7、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再犯罪,缓刑考验期间届满,所判决的人身刑罚,将不予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8、被判处缓刑考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的,缓刑将会被立即撤销,并予以收监羁押,新犯罪行将与原判决罪行合并执行。 9、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合议庭判决了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5条、66条、72条、74条、75条、76条、77条、99条
1.对于公诉案件是否可以判处缓刑,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宣告缓刑的法律构成要件。 2.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过人民的审判,被判处拘役刑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实际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如果对其适用缓刑对社会不会产生危害性的,那么就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3.当然,在这里要注意,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被判处有附加刑的,如罚金刑,那么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由此可见,适用缓刑的几个要素包括: (1)刑期在三年以下或拘役 (2)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3)具有悔罪表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不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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