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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在注册文字商标中会涉及到字体版权的问题。如果企业的商标字体设计源自正相关的正版电脑字体库,...
首先第一种情况,如果企业的商标字体设计源自正相关的正版电脑字体库,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判定构成侵权的。在此,一些广告设计公司今后就应当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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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可以。从两个角度给你解释:首先,从权利使用的角度。商标这个东西,你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你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为商标权,商标权的准确含义是:“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定的商标的权利”,这里特别强调两个核定:只能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不可以解释为相似的商品上;只能使用核准的商标图文,不得对商做任何变更或者相似性处理。你的使用如果突破这两个核定,就属于非法使用商标,会被商标局处罚。改字体属于变更商标的情形。其次,从品牌成长的角度。如果想做大做强一个品牌,必须保持VI系统的完整性、一致性,不让给他人一种凌乱无章法的错觉,也不利于自身品牌的塑造和发展。
不属于侵权行为。有很大的概率注册不下来。商标侵权(TRADEMARK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想注册的商标,名字包含已注册的商标,可能会出现商标近似的情况,申请可能会被驳回。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文字商标的近似审查规则:(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的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是近似商标。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的含义不同,要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容易产生误认的,判定其为近似商标。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十一)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十二)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十三)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十四)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1)相关公众包括两类:一类是与商标所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即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紧密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2)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是指普通消费者。 (3)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不论他们在相关行业经营的年岁多少,至少与普通消费者相比,其对同行业的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要更内行,经验更丰富。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并且还要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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