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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既遂后犯罪已经完成,事后补救不构成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法律没有规定犯罪既遂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要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预防犯罪结果中的任何一项都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自动有效预防犯罪结果不一定与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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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既遂后犯罪已经完成,事后补救不构成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既遂后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犯罪既遂的犯罪结果已经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中不存在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对某罪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相应的损害。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既遂和中止都是犯罪形态,同一个犯罪行为,只会存在一种犯罪形态,因此,犯罪既遂中不存在犯罪中止。 【案例】 李某与王某密谋共同盗窃,李某负责在门口放风,准备接应,而由王某入室盗窃。在门口放风的时候,李某突然觉得很害怕,没有与正在室内行窃的王某打招呼,自己一个人就先溜走了。后来东窗事发,查明王某所盗的财物价值数万元,此案中李某成立盗窃中止还是既遂? 【判决】 在共同犯罪中,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组织者、帮助者、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的自动的放弃并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 本案中李某一人先自动放弃,但其与王某密谋,为其放风等无疑为实行者提供了帮助,王某的盗窃行为也代表了李某的意愿,其行为是一个整体,相互之间是具有替代性的,行为只要实行盗窃成功的,都要负既遂的责任,所以李某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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