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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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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原则确定。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并不绝对,因为不同的案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具体责任比例,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可在90%-60%之间合理确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次要责任的,即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以事故损失的80%左右为宜。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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