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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的预期利益、因违约而造成当事人的时间损失、精神焦虑损失、律师费用损失以及其他机会损...
首先这是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是违约金计算的问题;第二个是实际损失大于合同总造价,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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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介绍,我同意你的观点,违约金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能够体现当事人的双方合意,是以双方预先确定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条款是合法的,也是有效的。但是,我想对方一定会以以下原则主张合同瑕疵。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第一百一十四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对方也会主张减少违约金。
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效。合同无效的,对合同当事人也就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必履行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不履行约定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情形,因此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免除违约金的情形,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您们如果签订合同是自愿的,不存在合同的无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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