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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如没有写明盖章日期,当事人可以对此制定补充协议。合同的签订日期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如有遗漏,合同仍然有效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
盖公章如没有写明盖章日期,当事人可以对此制定补充协议。合同的签订日期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如有遗漏,合同仍然有效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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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并不是必须要求写的内容,在合同中可以不写明合同的签订日期,其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签订日期可写可不写,这属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的事项,适合他效力没有影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离婚证上有离婚日期,离婚日期不能变更。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填写结婚证:(一)结婚证上的结婚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相应项目完全一致。(2)婚姻登记员:经批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应当使用黑色墨水笔或者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当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电脑打印。(3)在照片栏中粘贴双方的照片。(4)在照片和结婚证的接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业务专用钢印。(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第五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声明和离婚协议。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合同签订日期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写明不影响合同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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