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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9条第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表明,对于主刑...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前一人数罪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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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原则一般包括: 1、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吸收原则; 2、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的合并原则; 3、不得超过一定的刑罚期限的限制加重原则; 4、以及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原则的折中原则等。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的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只有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能适用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如下:1。数罪判处附加刑的,仍必须执行附加刑。2、只要其中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就是吸收的原则。3、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最高控制不得超过3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1年,最高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这是限制加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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