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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条件的,女方可以在国外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由一方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是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部队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公民住所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居住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在对方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起诉离婚。由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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