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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中的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一、概念不同的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1、表示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意思表示约束。2、承诺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三.生效不同的要约采取到达主义: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承诺无需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生效。4、撤销。撤销不同的要约可以撤销和撤销:承诺可以撤销/但不能撤销。
1、概念不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表示要件不同 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3、生效不同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4、撤回撤销不同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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