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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怀孕期,国家法定的假期只有产假及产检假,没有保胎假。如果要请保胎假,请医生开“病情证明单”(注意:有的公司是要求医生及医院资质的,象我们...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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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二、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 1、连续工龄≤ 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 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 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面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计发。如果怀孕女职工请假,或许因为保胎,实践中是可以请保胎假的,如果贵公司怀疑员工恶意请假,建议通知该职工到公司指定医院复查,看是否真的需要请假,如果真需要,就按上海劳动局文件规定发放病假工资,如果指定医院复查结论是不需要请假,可以同该员工协商,让她请无薪事假。
目前,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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