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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分特殊决议事和普通决议事项。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一般表决事项,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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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需要股东决议。公司合并的决议属于重大议决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般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有一表决权。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个人认为除非是公司章程中有特殊约定,否则应当是资本过半数决。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突出了有限公司的资合特征,明确规定按股权比例分配表决权。 而且,《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包括: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决议,因此从法条的体系观念出发,前述“过半数同意”应当理解为资本多数决。观诸其他国家,德国有限公司法、日本有限公司法等也都采取资本多数决,规定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股东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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