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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
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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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某与陈某由于感情不合于1998年底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林某并不知道丈夫正在炒股票。双方协议分割的共有财产虽然不多,但是因为当时只是解除婚姻关系,林某并未怀疑丈夫隐瞒财产不报。然而6年后,也就是2004年10月,林某从他人口中得知,丈夫7年前开始在某证券公司炒股票,并且金额颇大。于是林某起了疑心,并细算自己当年的经济账,结果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的十年间至少可以私存5万元。于是林某于当年12月来律师事务所咨询,能否请求法院分割符某名下的股票? 应小军律师评析:本案是因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夫妻离婚后才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是否还可以请求分割?三是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有无时效限制? (一)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及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符某用其与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存下的工资款炒股,依法可以认定这笔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离婚后才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是否还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林某只要有证据证明符某在双方离婚时隐瞒了进行炒股的财产,就可以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有无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中,林某于离婚6年后即2004年10月才知道丈夫当年隐瞒财产的事实,诉讼时效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9月底,林某应在此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后,可以在起诉中分割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损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双方协商都同意不分割财产的话,是可以仅申请判决离婚而不分割财产的。但如果法院判处离婚,一般建议做财产分割。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是法院是会受理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法院都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法定的离婚事由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情况。如果没有上述事由或者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那么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不进行分割,那么法院会尊重但是人的意愿,判决离婚但是不对财产进行分割。只是离婚天然地包含着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在离婚时没有一并处理的,在离婚后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处理。如果离婚诉求被驳回,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离婚财产分割法院如何判决法院判决离婚财产纠纷,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倾向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对此所受到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方则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的民事责任。当然离婚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上是可以要求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综上所述,双方如果协商一致离婚的,那么也可以由双方意愿,对离婚财产不进行分割,但是在选择离婚后最好建议对财产进行分割,避免在以后因为财产产生纠纷,夫妻在离婚后还是有权利起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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