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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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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本市原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费补贴和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政策不再单独执行。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按照铁路部门的规定,目前只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旅客,可以享有火车票半价优惠。普通残疾人在票价方面暂时没有优惠,残疾人购买火车票可以享受优先买票或者残疾人专用通道的便利。 《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残疾人优惠政策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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