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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一、《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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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成本的问题,而不是是否对腐败分子处以死刑的问题。历史上和今天的腐败现象都不是因为严厉得不够,而都是产生于对官员的监督不够。所以增加犯罪的成本刑法学鼻祖的贝卡利亚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这样一个观点。死刑不是遏制腐败的方法,重要的是增加每一次犯罪被处罚的几率,乃是最好的遏制犯罪的方法。严刑峻法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一种缺乏法律智慧的方法,使任何犯罪都难以逃脱法律的惩处。我国的财产犯罪问题是制度的问题。如果犯罪被惩处的几率很低,每个犯罪都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惩罚和监督,那么即使对犯罪人员采取再严厉的惩罚也不会遏制犯罪。因此放弃情绪上的快感,回到制度完善这条路上来方是解决我国腐败问题的康庄大道:严刑峻法并不能有效的遏制犯罪。若要做到有效遏制犯罪,严密的监督体系方是有效解决我国腐败问题的正确的策略。死刑可以解决一两个财产犯罪案件,但是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院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赌博罪,首先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进行赌博。二是开设赌场,即为赌博提供场,并以从中获取的收入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其次在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即通过赌博获取财物,可见,你的同学在课余时间进行以娱乐为目的的赌博游戏,不构成赌博罪。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第一,所有赌博行为都是违法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严厉禁止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第二,赌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腐蚀人们的灵魂,使人滋长不劳而获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赌博行为而不及时改正,就有可能越陷越深,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该条看,赌博罪的构成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客观上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更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赌博涉案金额指哪些所有赌博犯罪,无论数额多少,均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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