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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二,就该问...
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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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那么双方带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照片等材料一起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 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则需要带上以下材料去法院起诉离婚: 1、三份起诉状;2、你们双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3、你们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书(起诉时仅需提供复印件,如果起诉的时候没有结婚证,可以去结婚登记地的民政局开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作为双方婚姻关系证明);4、如果要分割财产,应当提供待分割财产的有关资料,比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等;5、有小孩的,需要小孩的出生证、户口簿或者常住人口登记卡、社区证明。
第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二,就该问题而言,双方可以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第三,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第四,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其结婚证丢失不影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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