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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
【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量刑幅度及具体量刑标准 1、《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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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定。如果已经失去杀伤功能,就不属于枪支,不犯法,否则就犯法。《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1,属于涉枪类犯罪。 2,涉枪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制的违反《枪支管理法》,且以枪支、弹药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各种犯罪行为在理论上的总称。在刑法中主要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罪,走私枪支弹药罪等。
不构成。持有型犯罪应要求行为人对国家规定的管制物品有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当枪支实际占有发生转移,行为人就已经失去了对枪支的支配与控制。《刑法论》中认为持有属于作为,持有是对特定物品的实力支配、控制。也有学者认为持有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实际持有即亲自直接控制;另一类是推定持有即虽非亲自控制但有权支配该物。理论界对持有的性质有争论,但无论是作为说还是独立行为说都认为持有应当是对特定物的实际支配权。因此,非法持有枪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当枪支发生转移,行为人使用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状态也就随之消失。故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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