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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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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都留给你。
被关押在拘留所期间,不必交纳伙食费。如果希望伙食好一点,那么需要自己单独掏钱开小灶。根据《拘留所条例》(国务院令第614号)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国家的规定,拘留所的伙食费每天7元,但根据地方经济可以适当调整。从2006年起,广东各地拘留所在押人员的伙食费用均由同级政府财政承担,在押人员不花钱,其中广州拘留所在押人员的伙食费是人均每天8元(早餐2元,午、晚餐各3元)。北京虽然看守所内提供的标准餐的市场价格只有不到10元钱,财政负担。但是被关押人员拥有一个银行账户,其家人可以往这个帐号里存钱,被拘留者用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周末进行订餐,一般有方便面、火腿肠、鸭蛋等,到下周前三天,这些食品就会送到被拘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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