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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
1、传销,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构成事实的不同,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或者诈骗类犯罪。不同的罪名,不同的辩护策略。 2、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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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执行程序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3、拘传的变更和解除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拘传是出于了解案件的需要而被制定出来的。对于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对他们进行讯问,那么就可以使用拘传措施,这样可以更好更快的得出关于案件的信息,并加快了侦查进度。拘传因为其本身的合理性与实用性而被刑事诉讼法纳入。
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应出示拘留证明。拘留后,除了妨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外,拘留的原因和拘留所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提问。在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况下,应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可以保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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