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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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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的内容包含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2、想合伙协议更有针对性、还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 ①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②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③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④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2)意见分歧解决方式 ①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②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3)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①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 ②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③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④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
要看这笔钱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若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是你妻子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丈夫和朋友合伙开公司所欠债务附上。
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可以肯定的是,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但是相应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事实上,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独立性”,对外债务应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当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债务而被起诉时,其他合伙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这一法条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减小法人合伙给原始投资人的风险。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否参加合伙,其实是由股东自己来决定的。这样公司参加合伙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经营风险。股东是否同意参加合伙,主要取决于对投资效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以及对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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