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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即一方以欺...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员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否认其有效,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此行为。实际上,破产法上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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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法律规定是: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但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内行使; 3、被胁迫的,是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行使。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一年,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法律上有以下规定: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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