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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依据不同。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上的撤销权,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当事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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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保全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 第一,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第二,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第三,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 第四,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主体为债权人。债权人还有权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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