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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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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执行的是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以下是该标准涉及“脸部轻伤与轻微伤“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具体要以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准:5.2.3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5.2.4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g)眼睑缺损。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p)舌缺损。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颧骨骨折。5.2.5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d)眶内壁骨折。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f)耳廓创。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颌骨额突骨折。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例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9脊柱四肢 5.9.3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5.9.4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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