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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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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行为和招摇撞骗罪有共同的行为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 1、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则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冒充的对象不一样,招摇撞骗罪冒充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招摇撞骗行为的冒充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医生、记者、教授等其他人员。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综上所述,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两种犯罪存在差异和共同点,也就是说根据犯罪情节的程度,两个罪名可以转化,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对于招摇撞骗行为和诈骗行为并存的情况,如果数额巨大的,就应该按照诈骗按照处理,选择较重的一个罪名。
首先,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定义给您解释一下。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您的描述,虽然对方并非国企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但是其也没有骗取您任何财务,因此,不属于招摇撞骗罪。 其次,您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首先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要采取威胁方法,强行索取,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您没有威胁,对方自愿支付,因此,建议您让对方写明是自愿支付更为稳当。 最后,关于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术语,应该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这块您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的,因为恋爱自由,且更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故您的青春损失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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