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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连续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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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1)员工及其配偶在城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2)购买、建设、改造、大修自有住房(包括未配备电梯的旧住宅区自有住房电梯);(3)偿还购买贷款本息;(4)退休、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出境定居;(6)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7)死亡或宣告死亡;(8)集中密封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存款;(9)被判处罚,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10)参军、上学、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12)发生紧急情况,造成严重家庭生活困难的;(13)其他依法允许的情况。
2015年3月1日前非本地户口职工离职或失业,是可以全部提取出来公积金并要求销户,但是现在有新政策出来了,3月1日之后的,即使是离职或者失业也不能全部提取完公积金,办法可能就是转移,比如你去深圳或者回老家工作,可以将这部分钱转移回去当地公积金中心,这样就相当于东莞的账户销户了。当然这个只是我的理解,最好你打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热线咨询下,可以试下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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