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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有实物出资和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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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因此,应不能以“技术”出资,更不能出现“干股”。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持有,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投资公司的方式。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公司登记前一次性将现金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临时账户,并向公司出示其信用证明,以证明其投资资格和能力。实物出资必须评估定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核算确认定价结果。股东以实物价格出资时,应当办理公司登记时的实物出资转让手续,并经相关验资机构核实。工业产权出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种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为出资向公司股份,股东必须是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经法律程序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价格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在公司登记前办理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价格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价格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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