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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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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事处罚 民事处罚包括: 1、立即停止侵权; 2、赔偿商标专用权人因被侵犯商标专用权遭受的损失(数额为:侵犯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害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刑事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个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伪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事处罚 民事处罚包括: 1、立即停止侵权; 2、赔偿商标专用权人因被侵犯商标专用权遭受的损失(数额为:侵犯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害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刑事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个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伪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 (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 (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 申请状应当载明: (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第七条,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第八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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