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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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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不准确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适用本罪案的起诉标准: ?(1)本标准第一种情形,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应当立案追诉。这种情况是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之一。衡量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的标准为一百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追诉。(2)本标准第二种情形,取消了2001年《追诉标准》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表述,遵循刑法表述,增加了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兜底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表现形式:①由于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不准确性,尚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成立,公众因欺骗造成重大误解,做出错误资决定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②由于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不准确,公司、企业停产、停业或濒临破产;③因资产评估报告不实,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④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多次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核查、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责任的中介机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发行的证明文件存在严重失实,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向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中介机构人员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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