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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法院的判刑在《刑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自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演职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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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职员和《立法说明》规定的各级政府主管、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职员。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其他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土地管理法,法规的顺利实施,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损害了城市规划机构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靠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耕地面积减少,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为: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罪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这里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批准占有土地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一次性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基本田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2、12个月内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3、非法认可征用。占有土地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非法认可征用。占有的土地或植被严重破坏,或者有关部门。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占有土地,非法认可,影响大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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