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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4条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法领域的拘留是指办案机关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但需要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拘留的适用条件:1。拘留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认为必须出庭的被告,或者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2。被告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通过传票传唤;3。被告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适用拘留措施的,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立法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留传票,直接交司法警察到拘留传人,使其随票出庭。被拘留传人拒绝随票出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设备强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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