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
《民间借贷新规》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是,民间借贷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贷款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
如果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来看,无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无法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他们要求民事活动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无法完全变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这些人只能从事适合自己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一范围从事民事活动的,必须经法定代理人批准或认可,否则无效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二、在合同形成过程中,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代理人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未经代理人认可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同胞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为这些合同违反了行为人作为有效合同所需的真实条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形成的借贷合同。第三,从合同本身来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弊端,若完全实行利率自由化,则会导致放贷者为获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之利率,从而不利于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的长远发展。因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在私法上的通常做法就是将高于上限的利率约定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的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 债权的效力,从原理上观察,具有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具体到民间借贷问题上,一旦借贷行为完成,利息也随即以法定孳息的形式而成为债权之一部分。我们主张,对于年利率24%~360/0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具体处理方案是:24%~36%之间的债权并无请求力,但约定也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得拒绝给付,债权人并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已。假如债务人任意给付,且债权人受领时,法院亦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换言之,应享有债权之保持力,但不享有债权之执行力。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464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