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二)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并执行防范和应急措施,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安全责任人员;(四)建立运营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未经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治安等要求的车辆不得运营。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督办推进。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项目审批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系统及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对轨道交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59人已浏览
394人已浏览
300人已浏览
1,2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