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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应全面履行。履行合同要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适当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履行主体、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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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适当的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和数量,在合适的履行期限内,由合适的主体在合适的履行地点以合适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一)合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要适当履行合同债务,还要协助对方履行债务的原则。 二、事件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变更,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合同原有效力继续维护,则显著不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经济合理原则。在履行合同时,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强调经济效益,付出最低成本,获得最佳合同效益。
告知义务的告知对象是患者本人,18岁以上,16岁以上,18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二)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病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这里,我们应该区分患者,不同的告知患者的义务是不同的。患者分为特殊患者和普通患者,包括婴幼儿患者、老年患者、特殊体质患者和危急患者。这些患者需要特殊的告知,因为他们的治疗不同于普通人,需要医生特殊的告知。对于需要抢救的急诊和危重患者,当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无法与亲属取得联系,或者亲属无法在短时间内来医院履行相关手续,病情不允许等待时,经治医师应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经科室主任批准,报医疗政府或主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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