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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
一、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的限制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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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抵押财物只是担保的一种形式。
债务方面的保全,即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中保全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它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则由当事人自己向有权管辖的法院的立案庭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此外,申请人还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没有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能申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已经抵押的房屋是可以保全的,而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要拍卖的,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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