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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都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无效。这些协议,不管内部还是公开的,都属于合同的范畴,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共同约束。如,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即使跟劳动者协议好了不购买,转而将钱直接发给劳动者,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又如,法律规定单位必须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如果跟劳动者签协议为“工作做三个月后再签劳动合同”或者“试用期转正后才购买社会保险”等,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借条很清楚“马某某借桑庆和一万元”,他借钱的用途是“入三鑫公司委托交易”,该借款为有偿借贷“每月15日支付利息100元整”,后面的“如公司有情况,本金由马某某个人承担”对该借款没有任何实质影响,因此,你直接主张马某还款即可。至于他以你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此借贷关系无关,且你并未签过此合同,如果该合同给你造成损失,你还可以要求其赔偿。
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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