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失业金是由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参加失业保险后,所缴纳的失业金不能退回,1、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
辞职是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此外,如果符合领取条件,也需要向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领取,不能异地申领,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苏州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长短,按照其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40%;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45%;缴费20年以上的,按50%。从2017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最高、最低标准分别为1940元、1138元。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金一般是在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后领取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可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离职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到当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每个地方失业金发放时间并不一致的,具体以当地社保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为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540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438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