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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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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的;(二)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三)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四)船舶和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船舶超载处罚是按照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人员觉定的。 定义:船舶超载泛指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人员。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核定载客人数载客,由于不可抗力,如在突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其抗风能力和机动性大大降低,易导致船舶翻覆、搁浅、碰撞、发生机械故障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 对于船舶经营人来说,超载可以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其忽略安全的行为必定产生危害后果。陕西紫阳县“12·17”沉船事故就是因为船舶超载而引起的一起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典型例证。因此,对于反超载的重要性有必要进行研究和分析。 船舶超载有其特殊性。就船舶经营人或承运人的心理来分析,通常在管理者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下,船舶经营人在短期效益的刺激下,或者出于船舶经营人间的相互利益的纠缠和攀比心理,即,“你超我也要超”的这种心理,一般都会选择超载,秩序一但被打破,超载现象的出现就不可避免。委托人或发货人由于生产资料的积累,为追求利润,迫切地需要把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在与船舶经营人或承运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提下,总是希望把自己生产的过剩产品尽可能多地销售出去,这样就为船舶超载创造了条件。作为收货方(通常指中间商)为追求二次交易的利润也迫切要求承运人和发货人尽可能多地交付货物,由于这几方的“积极推动”和市场泡沫等因素的影响,一个关系到船舶超载“屡禁不止、屡禁不绝”的问题就摆在我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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