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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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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主体消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不能起诉公司。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注销后有公司财产剩余,可以起诉公司股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1、公司注销后,未清算或者破产的,以公司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后,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如果有未结清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生活中,任何人或事的发展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往往有起有落,有胜有衰。对于公司来说,也是如此。当公司发展不顺利时,就会欠下大量债务。为了防止自己损失过大,一些公司经理往往选择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公司注销登记的,应当区分注销公司时依法清算和未清算。当事人起诉后,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的,诉讼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当事人可以按照公司的清算程序实现自己的权利。法律不允许通过解散公司或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这是理所当然的。从常识上考虑,法律上不允许债务存在这么大的漏洞。被告恶意解散公司逃避债务时,建议咨询律师帮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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