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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鸣笛的行为的处罚

2021-08-29
在禁止鸣笛的区域或路段鸣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8项规定,处5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音频的喇叭和警报器。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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